1、《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有哪些?
答:与现行《动物防疫法》相比,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立法目的更加明确。其一是将动物防疫工作纳入法制的轨道,依法加强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二是预防、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三是促进养殖业发展。四是保护人体健康。五是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如何理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
本法适用的地域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和领空以及驻外国的使、领馆和航行于公海或停泊于外国港口的我国的船舶和飞机。本法不适用于我国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本法对人的适用效力范围是我国领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单位包括机关法人、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社团法人、还包括未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个人包括我国公民,还包括进入我国国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本法适用的人的行为即动物防疫及对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活动。动物防疫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本法所调整的动物防疫活动具有广泛性和综合性。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不适用本法,而适用《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3、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
答:《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从动物、动物产品、动物疫病、动物防疫五个方面来理解:
(1)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
家畜包括猪、牛、羊、马、驴、骡、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鸭、鹅、鸽等;人工饲养、合法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包括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2)动物产品:是指动物的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血液、 、卵、胚胎、骨、蹄、头、角、筋以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3)动物疫病:是指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
动物传染病是指感染病原体,使动物产生具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症状并具有传播性的动物疫病。如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炭疽、布氏杆菌病、狂犬病、猪链球菌病、高致病性蓝耳病等。
寄生虫病是指由动物性寄生虫引起的动物疫病。如猪囊虫病、旋毛虫病、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和疥螨等。
(4)动物防疫:是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动物疫病的预防主要是指对动物采取免疫接种、驱虫、药浴、疫病监测和对动物饲养场所采取消毒、生物安全控制、动物疫病区域化管理等一系列综合措施,防止动物疫病的发生。
动物疫病的控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发生动物疫病时,采取隔离、扑杀、消毒等措施,防止其扩散蔓延,做到有疫不流行;二是对已经存在的动物疫病,采取监测、淘汰等措施,逐步净化直至达到消灭该动物疫病。
动物疫病的扑灭是指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采取的措施,即指发生对人畜危害严重,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动物疫病时需要采取紧急、严厉、综合的“封锁、隔离、销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等”强制措施,迅速扑灭疫情。
(5)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是指为了防止动物疫病传播,保护养殖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由法定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采取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方法,根据法定的检疫对象,依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制定的动物检疫规定,采取法定的处理方式,对动物、动物产品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定性、和处理,并出具法定的检疫证明的一种强制性行政执法行为。
4、实施动物及其产品检疫的目的有哪些?
答:一是为了防止染疫的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流通环节;二是防止动物疫病通过运输、屠宰、加工、贮藏和交易等环节传播蔓延;三是为了确保动物源性产品的质量卫生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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