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于2008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2.动物防疫法:是调整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以及防疫、控制和扑灭动物疫病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3.动物防疫法的调整对象:在中国领域内的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但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于《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4.政府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动物防疫工作。
5.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负管全国的动物防疫工作。
6.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防疫工作。
7.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动物卫生监督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动物及饲养自用动物的防疫。
8.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9.县级以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动物疫病的检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10.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