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动物防疫:指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扑灭和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
12.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对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预防、控制措施。
1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14.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强制免疫义务。
15.动物疫情划为4个级别:(1)特别重大用红色表示;(2)重大用橙色表示;(3)较大用黄色表示;(4)一般用蓝色表示。
16.生产经营场所的动物防疫条件:(1)场所和公共场合的距离符合国务院标准;(2)生产区符合动物防疫要求;(3)有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和清洗消毒设施设备;(4)有技术人员;(5)有防疫制度;(6)其他条件。
17.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不需要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18.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应经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予以公布。
19.关于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禁止性规定:(1)封锁疫区内与所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染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6)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