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执业兽医及诊疗机构管理法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调整对象:在我境内从事动物诊疗和动物保健活动的执业兽医。
2.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执业兽医的监督执法工作。
3.执业兽医注册的注册机构:县级兽医主管部门。
4.执业兽医注册应提交的材料:(1)注册申请表或备案表。(2)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复印件;(3)6个月内的健康体检证明;(4)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5)聘用证明及复印件。
5.注册机构收到执业兽医师注册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6.不于发放执业证书的规定:(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2)被吊销执业证书不满两年的;(3)患有国家规定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的。
7.执业兽医不得在两个或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但动物诊疗机构间的会诊、支撑应邀出诊、急救除外。
8.动物饲养场聘用的执业兽医,可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执业注册或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
9.执业兽医师的权限:疫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书。
10.执业助理兽医师的权限:在执业兽医师指导下协助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但不得开具处方,填写诊断书,出具有关证明文件。
11.经注册部门备案专门从事水生动物疫病诊疗的执业兽医师和助理,不得从事其他动物疫病诊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