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1)指导方针:“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24字方针。(2)工作原则:“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16字原则。
2.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属地管理的原则。
3.应急预备队:由当地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工作人员,有关专家,执业兽医组成。
4.重大动物疫情的检测主体: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5.接受重大动物疫情报告的主体:当地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
6.重大动物疫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7.重大动物疫情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 及时准确公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8.重大动物疫情当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采集病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布。
9.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疫区采取的措施:(1)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染的都给我及其产品;(2)对病死的动物、动物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等进行无公害处理;(3)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进行严格消毒。
10.对疫区采取的措施:(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2)扑杀并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和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的动物产品;(3)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检测,并按规定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4)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5)对动物圈舍,排泄物,垫料,污水,受污染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