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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禁止在饲料中添加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激素类药品。
10.禁止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饲料及动物饮用水中或者直接饲喂动物。
11.禁止将人用药品用于动物。
12.兽药残留检测结果,由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
13.兽药监督管理的执法机构:县以上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4.兽药监督管理的检验机构: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兽药检验机构。
15.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16.假兽药:包括(1)以非兽药冒充兽药或者以他种兽药冒充此种兽药的;(2)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兽药国家标准不符合的;(3)禁止使用的;(4)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进口的;或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而未经抽查检验、审查核对即销售、进口 5、变质的 6、被污染的 7、所标明的适应症或功能主治超出规定范围。
17、劣兽药:1、成分含量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或者不标明有效成分的 2、不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或者超过有效期的 3、不标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 4、其它不符合兽药国家标准,但不属于假兽药的
18、禁止将兽药原料拆散销售或者销售给兽药生产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19、兽药质量管理人员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0、经营兽用生物制品的应具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或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1、兽药质量管理人员不得在本企业以外的其它单位兼职。
22、兽药经营企业从事兽药采购、保管、销售、技术服务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学历。
23、兽药质量管理文件包括:1、企业质量管理目标;2、企业组织机构、岗位、人员责任;3、对供货单位和所购兽药的质量评估制度;4、兽药采购、验收、入库、陈列、输存、销售、出库等环节的管理措施制度;5、环境卫生管理制度;6、兽药不良反应报告制度;7、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管理制度;8、质量事故、质量查询、质量投诉管理制度;9、企业记录、档案和凭证的管理制度;10、质量管理培训、考核制度。
24、、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建立以下记录:1、人员培训、考核记录 2、控制温度、湿度的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清洁、运行状态的记录;3、兽药质量评估记录 4、兽药采购、验收、入库、输存、销售的记录 5、兽药的清查记录; 6、兽药质量投诉、质量纠纷、质量事故、不良反应等记录;7、不合格兽药和退货兽药的处理记录 8、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情况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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